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維護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樓宇對講、綠地、道路、圍墻、監控設施、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統一管理,堅持專戶存儲、業主共有、共同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含縣級市,下同)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區物業主管部門可根據上級物業主管部門授權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應當在完成核對后,由財政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劃轉到當地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物業主管部門代行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根據業主大會決議,選擇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業主大會選擇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應當接受物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在物業主管部門選定的銀行設立維修資金專戶。
第八條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維修資金使用表決、公示查詢和監督管理的信息化與網絡化。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維修資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 交 存
第九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第十條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交存標準公布前應當報上一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一次性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設單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建設單位應當交納的維修資金可從監管的預售資金中劃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業主按有關規定交存維修資金,并督促業主交存。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向業主交付房屋。
第十三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資金專戶下設房屋賬戶和公共賬戶。
(一)房屋賬戶主要用于儲存業主、建設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以及房屋賬戶的增值收益,按照物業管理區域設總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賬。
(二)公共賬戶主要用于儲存公共收益劃轉的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共同決定轉入的其他資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劃轉的維修資金,按照物業管理區域設總賬,按幢設分賬。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包含兩個以上原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物業的,按其物業范圍設分賬。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生產、經營、租賃等產生的收益及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的回收殘值。
第十五條 公共收益扣除業主委員會辦公和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經費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維修資金,具體交存比例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應低于公共收益總金額的60%。
第十六條 房屋賬戶內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向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發出續交通知,相關業主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續交。
第十七條 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維修資金的,應當按本辦法的交存標準進行補建。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時未提取或者未足額提取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補提;業主未交存的,應當按照規定補交。
第十八條 經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可以選擇一次性補交、續交維修資金,或者隨物業費逐月補交、續交。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補交、續交標準和流程。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機構應當配合維修資金收取、交存等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機構代收補交、續交維修資金的,應當將補交、續交維修資金及時劃轉維修資金銀行專戶。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劃轉補交、續交維修資金的情況納入其信用檔案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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