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女職工的權益保護,發揮女職工在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權益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女職工權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將女職工權益保護納入婦女發展規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女職工權益保護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條 省、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用人單位對先進女職工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獲得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女職工給予獎勵。
第五條 工會、婦女組織和用人單位等應當開展針對女職工的法治宣傳教育,將涉及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納入職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提高女職工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為女職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務,為符合條件的女職工申請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六條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或者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的,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除外)或者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求職就業、拒絕錄用,不得詢問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提高錄用標準。
第八條 女職工1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不足10人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實現性別平等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
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第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女職工接受文化教育、就業創業指導、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產后返崗女職工、再就業女職工參加指導、教育和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女性特別保護和心理健康知識等培訓,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和撫慰,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文體活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應當訂立勞動(聘用)合同,并書面告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與后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福利待遇,限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予以辭退,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權益保護的內容。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也可將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內容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或者在集體合同中設立專門章節。
女職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照《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從事連續2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安排10分鐘工間休息;
(三)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經本人提出,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本人提出,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四)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并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休息時間。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對已婚待孕女職工可以參照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予以保護。
第十六條 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癥狀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保胎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享受98日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日;
(二)符合《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
(三)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在法定產假基礎上,增加產假15日;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在法定產假基礎上,增加產假15日;
(五)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日;
(六)懷孕滿4個月未滿7 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日;
(七)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產假98日。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一定的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
對患有產后抑郁癥的女職工,應當予以關懷和心理疏導。
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育兒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時間;女職工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其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嬰兒滿1周歲,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需要延長哺乳的,可以延長女職工哺乳期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本人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檢查,至少每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宮頸癌、乳腺癌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于60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勞動生產特點,通過法治宣傳、完善規章制度、健全投訴渠道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在勞動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提供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
用人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設計、安裝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省、市、縣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改正,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用人單位不予改正的,縣以上工會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一)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或者未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必要休息時間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應有產假待遇的;
(三)對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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