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行病學特點
對傳染源和傳播途徑進一步完善,增加“在潛伏期即有傳染性,發病后5天內傳染性較強”、“接觸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造成感染”。
二、病理改變
對肺臟、脾臟、肺門淋巴結和骨髓、心臟和血管、肝臟和膽囊、腎臟、腦組織、食管、胃和腸黏膜、睪丸等器官和組織從大體解剖和鏡下表現分別進行了描述,并描述了組織中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結果。
三、臨床特點
(一)臨床表現。
增加“極少數兒童可有多系統炎癥綜合征(MIS-C)”,介紹了MIS-C的臨床表現。
(二)實驗室檢查。
增加“新型冠狀病毒特異性IgM抗體、IgG抗體在發病1周內陽性率較低”和可能導致假陽性的情形,以及何種情況下可通過抗體檢測進行診斷等內容。
四、診斷標準
將新型冠狀病毒特異性IgM抗體陽性作為疑似病例診斷依據之一。
五、臨床分型
對成人和兒童重型病例診斷標準進行了適當修改。
六、增加“重型/危重型高危人群”的判定標準
七、調整了成人和兒童“重型/危重型早期預警指標”
八、鑒別診斷
增加“兒童患者出現皮疹、黏膜損害時,需與川崎病鑒別”。
九、病例的發現與報告
增加“對于確診病例應在發現后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
十、治療
(一)抗病毒治療。
對試用的抗病毒藥物做了簡要小結。某些藥物經臨床觀察研究顯示可能具有一定的治療作用,但仍未發現經嚴格“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研究”證明有效的抗病毒藥物。建議應在病程早期使用具有潛在抗病毒作用的藥物,并重點應用于有重癥高危因素及有重癥傾向的患者。
不推薦單獨使用洛匹那韋/利托那韋和利巴韋林,不推薦使用羥氯喹或聯合使用阿奇霉素。
α-干擾素、利巴韋林(建議與干擾素或洛匹那韋/利托那韋聯合應用)、磷酸氯喹、阿比多爾可繼續試用,在臨床應用中進一步評價療效及不良反應、禁忌癥以及與其他藥物的相互作用等問題。不建議同時應用3種以上抗病毒藥物。
(二)補充了糖皮質激素治療適應證(氧合指標進行性惡化、影像學進展迅速、機體炎癥反應過度激活狀態的患者)、劑量及療程。
(三)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療。
1.呼吸支持:根據PaO2/FiO2分級(200~300 mmHg、150~200 mmHg和<150 mmHg)分別采取不同的呼吸支持措施,如鼻導管或面罩吸氧、高流量鼻導管氧療或無創機械通氣和有創機械通氣,強調要及時評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癥有無改善,如無改善,應及時更換呼吸支持措施。
接受氧療的患者,如無禁忌癥,建議同時實施俯臥位通氣,即清醒俯臥位通氣,俯臥位治療時間應大于12小時。
2.增加“氣道管理”相關內容,細化“體外膜肺氧合(ECMO)”的啟動時機、ECMO指征和ECMO模式選擇、推薦初始設置等。
3.增加預防性“抗凝治療”的適應證,如果發生血栓栓塞事件時,按照相應指南進行抗凝治療。
4.增加“兒童多系統炎癥綜合征”的治療原則,如靜脈用丙種球蛋白(IVIG)、糖皮質激素及口服阿司匹林等。
(四)增加“早期康復”。
強調要“重視患者早期康復介入,針對新冠肺炎患者呼吸功能、軀體功能以及心理功能障礙,積極開展康復訓練和干預,盡最大可能恢復體能、體質和免疫能力。”
十一、增加“護理”相關內容
根據患者病情,明確護理重點并做好基礎護理。強調對重癥/危重癥患者要“密切觀察患者生命體征和意識狀態,重點監測血氧飽和度。”臥床患者要預防壓力性損傷。按護理規范做好各種有創治療、侵入性操作的護理。
十二、出院標準和出院后注意事項
對于體溫恢復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癥狀明顯好轉和肺部影像學顯示急性滲出性病變明顯改善的患者,如核酸仍持續陽性超過4周者,建議“通過抗體檢測、病毒培養分離等方法對患者傳染性進行綜合評估后,判斷是否出院。”
十三、增加“預防”相關內容
提出保持良好的個人及環境衛生、提高健康素養、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科學做好個人防護、及時就診等防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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