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數字經濟產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條例》具體內容包括:夯實數字基礎設施、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加強數字技術創新、推動數字經濟產業集聚、豐富數字化應用場景、深化國內國際開放合作、強化支撐保障體系。
1 在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厘清數字基礎設施的范圍,提出統籌推進信息、融合、創新等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明確通信網絡、算力、數字技術、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市政、創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部門和建設原則。
2 在健全數據要素市場方面
完善數據要素市場體系,確立保障安全與發展數字經濟并重的原則,建立健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和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探索建立數據生產要素會計核算制度,準確、全面反映數據生產要素的資產價值,推動數據生產要素資本化核算。
3 在加強技術創新方面
加強數字經濟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數字經濟領域高水平科研及產業轉化平臺建設、推進數字經濟相關標準體系建設,鼓勵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規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自主制定數字經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4 在推動產業集聚方面
促進相關領域數字經濟產業向集群化發展升級,根據產業特點和區域優勢統籌規劃各自領域數字經濟產業集群空間布局。統籌規劃建設數字經濟產業特色園區,提升產業園區智慧化服務水平。鼓勵數字經濟產業生態主導型企業搭建生態孵化平臺。
5 在數字經濟應用場景方面
圍繞產業數字化,以支持制造業、服務業領域的數字化改造和轉型升級為主線,推動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助推我市產業數字化進程。明確本市城市治理、政務服務、交通、醫療、文化體育、金融、教育等場景的數字化應用及推進主體。三是規定各類應用場景的服務保障措施,促進全社會平等參與數字生活。
6 在深化開放合作方面
深化數字經濟產業國際合作。推動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大數據中心和標準化體系。支持數字經濟產業生態主導型企業發起設立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提升跨境通信傳輸能力和國際數據通信服務能力,推動本市建設成為國際數據樞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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